索引号 | 3212000017/2023-348466 | 分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15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 发布日期:2023-09-15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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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目的和依据
2020年,我市率全国之先,以政府办名义出台《泰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管理办法》(泰政办〔2020〕8号),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取得了较高的社会关注和较好的促进效果。2020年6月,省安委办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苏安办〔2020〕22号),从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办理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也更贴近泰州实际,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我办会同市财政局修订起草了《泰州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修订的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精神,我委邀请市纪委监委第一派驻组和市财政局赴青岛、长沙等深入调研,学习借鉴兄弟省市举报工作中好的思路举措。在《泰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管理办法》(泰政办〔2020〕8号)的基础上进行修订,4月28日,市安委办书面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区)应急管理局意见,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6月,专题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最终《实施方案(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按照“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修订《实施办法》,主要调整以下内容:一是受理举报渠道扩大,增设应急管理部的举报系统和小程序。二是奖励范围聚焦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取消其他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三是按照国家、省要求重新调整奖励标准,举报瞒报、谎报事故奖励金额从3-50万元下调至3-30万元,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从原来的0.2-10万、0.5-30万统一调整为0.3-30万元。四是明确了匿名举报、重复举报等7种不予奖励情形,从制度层面预防“授意举报”“恶意举报”“不当获益”等现象。五是奖励发放由“市安委办统一发放”调整为由市、市(区)两级安委办分级发放。六是明确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重点专项预算保障,原有市级专项资金继续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