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17/2023-348654 | 分类 | 部门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15 |
文号 | 泰安办〔2023〕26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 发布日期:2023-09-15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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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泰州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泰州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5日
泰州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有奖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权向市(区)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 市级安委办负责制定泰州市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制度;负责整合、建立并公布市、市(区)两级举报接收途径;负责举报事项办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各类举报事项的受理、交办、反馈等;负责统一发放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核查属实事项的举报奖励。
市(区)安委办负责受理、交办、反馈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举报事项;负责规定本级安委办和安委会成员单位举报办理工作职责;负责统一发放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核查属实事项的举报奖励;负责汇总分析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工作情况;负责通过“12345”政务服务系统反馈举报核查结果和奖励发放情况。
市、市(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同级安委办交办的举报事项、反馈核查情况、提出奖励意见。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应急管理部有奖举报系统、泰州市“12350”举报热线、信件、微信小程序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 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备核查过程中完善举报线索、反馈核查结果和领取奖励。举报内容尽可能表述清楚举报对象名称、所在区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事实。
第三章 举报核查
第九条 核查部门(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及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反馈核查结果,举报核查结果需经核查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情况复杂的,经核查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书面申请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接受部门延期理由。
第十条 核查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对举报核查事项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对举报除前款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对因举报行为避免了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在举报核查单位提出奖励意见的基础上,经同级安委办核实并按相关程序研究批准,奖励金额上限可以提高到50万元。
第十二条 市、市(区)安委办应在确认核查结果后,及时向举报人兑现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进行一次性奖励,且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领取奖金;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奖励发放原则上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市、市(区)安委办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第十五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等有效证件和信息,举报人所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奖励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无法确认举报身份或无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五)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者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或者有关部门已掌握线索正在受理中,或者处于限期整改期内的。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举报;
(七)各级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对服务对象的举报;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重点专项资金保障,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并做好绩效评价。其中,市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核查属实并符合本办法发放范围举报事项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奖举报管理工作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