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17/2024-348662 分类 部门文件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3-27
文号 泰应急规〔2024〕1号 时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白名单”管理规定》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 发布日期:2024-03-27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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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要求,经研究,制定《泰州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白名单”管理规定》,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泰州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白名单”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转变监管执法方式,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激发优质企业发展活力,实现部门精准执法和企业合规经营的良性互动,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白名单”管理规定。

一、实施范围和职责

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监管的工业企业(以下合称“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认定、退出、激励等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白名单”的认定、退出等工作。

市、市(区)应急管理局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实施本规定。

二、“白名单”认定条件

企业纳入“白名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动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三年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一年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四)五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认真落实《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运行;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

(七)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白名单”认定程序

“白名单”的认定,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每年12月底前,企业自愿向属地市(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各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进行核实汇总,形成推荐名单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二)推荐名单经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后,形成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将拟认定名单报请集体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名单内企业纳入“白名单”。

“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底前调整并公告。

四、“白名单”的退出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后将其从“白名单”中移除:

(一)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管理名单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纳入“白名单”的;

(六)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照注销、被吊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八)各市(区)应急管理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其他情形。

各市(区)应急管理局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前款情形应当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从退出决定生效之日起算,退出“白名单”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列入“白名单”。

五、激励措施

对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应急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措施:

(一)主动开展项目审批、标准化创建等事项的帮扶指导工作;

(二)主动开展停产企业的复产验收;

(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推行非现场检查,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四)推荐参加“安康杯”竞赛优秀单位、“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示范班组”等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及竞赛活动;

(五)按政策规定支持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六)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企业工伤保险费率。

六、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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