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17/2024-348663 | 分类 | 部门文件 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3-27 |
文号 | 泰应急〔2024〕16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 发布日期:2024-03-27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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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现将《泰州市应急管理系统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泰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泰州市应急管理系统规范涉企
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深入落实《泰州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泰政传发〔2024〕3号)相关工作任务,持续优化安全生产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应急管理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持续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在加强源头控制和过程管理、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等方面积极探索,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随意执法、过度执法等问题,切实减轻工业企业负担,提升工业企业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清单制度
1.编制行政检查清单。依照权责清单,逐项梳理应急管理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编制行政检查清单,清单包括检查依据、实施主体、检查内容及方式、检查项目等要素和检查事项合规标准,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司法局。(牵头处室(单位):法规处;配合处室(单位):危化处、基础处、科信处、执法监督局)
2.管理行政检查清单。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检查事项、标准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及时调整完善清单内容,并向社会公布,作为检查的依据。调整公布情况同时报市司法局。(牵头处室(单位):法规处;配合处室(单位):危化处、基础处、科信处、执法监督局)
3.实施行政检查清单。严格执行“清单之外无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对照行政检查清单进行整改提升。企业对行政检查事项的咨询,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明确答复;企业提出的指导服务请求,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指导服务。检查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清单。行政检查中涉及行政处罚的,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不得立案;整改达到清单合规标准,属“轻罚免罚”清单内的,应予以适用;尚未纳入“轻罚免罚”清单但符合轻罚免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法》轻罚免罚的相关规定处理,经法制审核后提请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牵头处室(单位):各市(区)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局;配合处室(单位):法规处、危化处、基础处、科信处)
(二)改进涉企行政检查方式
4.实施“预告式”行政检查。按照市、市(区)政府批复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分类分级执法检查。除国家、省、市部署的专项检查、突发事件、投诉举报等外,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公开并报市营商办。实施行政检查前,将所涉行政检查清单、检查时间等内容进行“预告”,预告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日。预告期届满,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月度检查计划开展行政检查。除国家、省、市部署的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突发事件须立即检查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外,未经“预告”的,不得检查。(牵头处室(单位):各市(区)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局)
5.探索“联合式”行政检查。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作用,检查事项属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的,严格执行跨部门综合监管要求,实行联合检查。对于国家、省、市部署的专项行动,统筹市、市(区)、乡镇(街道)检查实施主体、事项、时间等,避免无效重复检查,提升检查质效。对市场主体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实现“综合查一次”;对同一行业领域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联合检查;对企业整改事项要求不一致的,牵头协调解决,不得将责任推给企业。(牵头处室(单位):各市(区)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局;配合处室(单位):危化处、基础处、科信处)
6.实施“分级式”行政检查。推行“信用+执法监管”免检机制,试行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白名单”管理制度、一般行业风险较小的小微企业安全承诺“观察期”制度,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推动执法检查与信用惩戒、处罚公示、信用修复、失信治理等信用监管工作的协同合作,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等级高、列入监管“白名单”的企业,综合运用工业企业风险报告系统、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风险监测系统,探索实施非现场检查,降低执法检查频次,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于信用等级差、危险系数高、列入年度重点监管的企业,可视情增加检查频次。(牵头处室(单位)各市(区)应急管理局,法规处、执法监督局;配合处室(单位):危化处、基础处、科信处)
(三)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7.规范行政检查程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认真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全过程记录清单“三张清单”。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确保行政检查人员资格、人数、着装等符合法律规定。在行政检查时,依法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说明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在行政检查后,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执法检查视频等材料的整理、归集。(牵头处室(单位):各市(区)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局;配合处室(单位):危化处、基础处、科信处)
8.强化行政检查指导。贯彻“执普一体”“精准普法”的原则,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五步工作法”,运用政策辅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手段,对检查企业实施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全面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对于参观、考察、调研、学习、观摩等非行政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相关处室(单位)应当给予行政提醒并指导督促企业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拒不纠正的,移交执法监督局依法予以处理。(牵头处室(单位):各市(区)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局;配合处室(单位):危化处、基础处、科信处)
9.减轻企业负担。在实施行政检查时,严禁借行政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询问法定代表人事项的,严禁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额外向检查对象收取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费用。(牵头处室(单位):各市(区)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局;配合处室(单位):危化处、基础处、科信处)
(四)强化涉企行政检查监督
10.落实“一案一卡”制度。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在立案阶段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发放“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格式见附件),“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卡”正面应当印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工作部门和监督电话,反面应印有监督内容,方便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牵头处室(单位):各市(区)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局;配合处室(单位):危化处、基础处、科信处)
11.健全行政执法行为排查机制。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处理“主渠道”作用,主动公布投诉邮箱、投诉电话等投诉方式,积极受理和及时处理各类问题线索。热线举报专班每月25日前将受理和处理情况报法规处,法规处月底前同步报市司法局及营商环境办。(牵头处室(单位):办公室、法规处、执法监督局)
12.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将涉企行政检查结果20日内在局网站以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查询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法规处每半年组织“两员两代表”(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对应急系统日常服务企业作风进行监督。建立行政相对人回访制度,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进行满意度测评,持续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牵头处室(单位):各市(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法规处、执法监督局)
(五)加强涉企行政检查保障
1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持续推进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推动执法队伍人员有效补充和注安师配比提升。不定期举办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及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定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清退、调离或者调整,并及时收回执法证件。(牵头处室(单位):各市(区)应急管理局,人教处、法规处、执法监督局)
14.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保障。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推动数据互联互通,依托“互联网+监管”“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实现精准执法、规范执法,解决多头执法、以罚代管、逐利执法、过度处罚等问题。(牵头处室(单位):科信处、执法监督局)
15.加强行政执法考核问效。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持续开展应急管理“执法能手”“典型案例”和“精准执法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规定的问题线索,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牵头处室(单位):各市(区)应急管理局,法规处、执法监督局)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
各市(区)应急管理局、各处室(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牢执法为民理念,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研究部署,积极关注企业的需求,分析研判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涉企行政检查取得成效。
(二)强化问题整改
各市(区)应急管理局、各处室(单位)要正视当前涉企行政检查中的问题与不足,对投诉举报、案卷评查等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政治意识、法治素养、服务观念和工作能力。
(三)强化宣传力度
各市(区)应急管理局、各处室(单位)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条线联动,加大对涉企行政检查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成效经验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可操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应急管理系统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