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330/2021-26940 | 分类 | 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 通知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1-04-30 |
文号 | 泰政办函〔2021〕7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1-04-30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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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3月12日印发的《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泰政办发﹝2018﹞39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市防范、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切实保障公众饮水安全和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为高效、有序地预防、控制和应对突发事件危机工作提供指导。
1.2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四)《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五)《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苏政办函〔2020〕37号);
(六)《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泰政发〔2021〕22号);
(七)《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泰政办发〔2020〕11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波及影响到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市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影响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作为《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独立编制。
1.5 工作原则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科学应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 事件分级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一)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Ⅰ级),是指因环境污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是指因环境污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
(三)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Ⅲ级),是指因环境污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
(四)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Ⅳ级),是指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以外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各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具体成员单位名单详见附件)。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1.1 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饮用水源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饮用水源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决定和部署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
(三)指挥和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
(四)决定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五)统一领导、指挥较大(Ⅲ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一般(Ⅳ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在省、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者工作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宣传报道;
(八)决定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
2.1.2 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执行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
(二)负责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三)建立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水源地周边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饮用水源安全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科学的处置建议;
(四)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五)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指导各市(区)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六)加强与毗邻行政区域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区域协作机制;
(七)组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调查评估工作。
2.1.3 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指导、督促各地县级融媒体中心发布预警信息。
(二)市委网信办: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网络安全统筹协调,负责舆情处置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通用性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全市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期间加大生产,增加库存和供应。
(五)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集中式饮用水源案件进行侦破,打击违法犯罪、网络煽动等活动,维护当地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六)市财政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市级经费以及市级工作机构日常运行经费保障。
(七)市生态环境局:履行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的监控,依法发布环境状况报告,实施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做好水质监测和事件调查工作。
(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通过采取各项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饮用水供水安全。
(九)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沿江危化品港口、码头等因作业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受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其他类型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本港籍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进行船舶监管、调度和必要的交通管制,组织实施紧急运输。
(十)市水利局: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量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调度水利工程改善内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负责内河涵闸的开启和关闭;指导启用备用水源;参与相关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十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由农业面源引发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十二)市商务局:做好瓶装水市场调控工作,完善投放网络建设。
(十三)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人员救治、转诊、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饮用水末梢水水质监测工作;参与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
(十四)市应急管理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
(十五)泰州海事局:负责长江泰州段的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及时调派清污力量进行现场处置。
(十六)市气象局:负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产生影响的气象条件的分析,提出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气象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现场气象资料。
(十七)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参与制定和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十八)泰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4 应急处置专家组职责
(一)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提出中长期规划建议;
(二)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建议;
(三)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演变规律等进行研判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处置办法,供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决策参考;
(四)协助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事件损害和后期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情形,决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由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担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要求,统筹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成立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调查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和应急宣传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
(一)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市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和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发展趋势,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其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质监测和水体污染情况监测;市水利局负责水量、流向情况的监测;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末梢水水质监测;市气象局负责气象要素的监测。
(二)应急处置组:由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卫生健康委、泰州海事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其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污染源的排查;市水利局负责调度水利工程调水引流、引清释污等措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事故次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内河救助打捞工作;泰州海事局负责组织实施长江泰州段水上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管理长江泰州段水上通航秩序;市公安局负责受污染水源地周边治安、交通秩序管理;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由生产安全类、自然灾害类等事故(灾害)次生的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供水水质监测,对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进行防治;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自然灾害、交通道路事故以及各类突发性事件次生的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应急供水保障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市水利局、商务局、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督促供水企业落实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应急期间通过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必要时可以采取停水措施,由市商务局和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净水供应。
(四)应急调查组: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牵头,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泰州海事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应急物资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通用性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保障事件应急体系运行经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
(六)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和事件损害评估认定工作。
(七)应急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负责,做好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收集与研判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质量监控网络系统,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对可能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一)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二)交通事故引发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三)干旱缺水引发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水利、生态环境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四)自然灾害引发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水利、气象等部门负责。
(五)其他环境污染原因引发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生态环境、水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预警的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
I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
Ⅱ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
Ⅲ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
Ⅳ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
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时,迅速组织专家研究确定事件级别,按照本预案进入预警状态,报请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3.2.2 预警启动条件
(一)Ⅳ级(蓝色)、Ⅲ级(黄色)预警:
(1)通过信息报告,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暴雨等可能引发面源污染物的极端天气或者固定源或者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外水质异常,尚未影响到水源保护区范围。
(3)其他经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判断认为尚未达到红色、橙色预警。
(二)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
(1)通过信息报告,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者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者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者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者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者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者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者上游监控断面理化指标超标、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5)其他经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认为有必要启动橙色、红色预警的情形。
3.2.3 预警发布
(一)预警发布
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可能出现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1)Ⅲ级(黄色)预警、Ⅳ级(蓝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发布;
(2)Ⅱ级(橙色)预警、I级(红色)预警按照省、国家的相关规定发布。
(二)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
(三)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立即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应当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4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可以视情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下达启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命令。
(二)应急准备。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通知涉事水厂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深度处理、低压供水、停止取水等准备。备用水源做好启用准备,并视污染影响情况适时启用。
(三)信息监控。核实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四)开展应急监测。
(五)舆论引导。必要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
(六)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并通知上、下游地区做好相关应急准备。
(七)根据水情、水质情况及时关闭可能受污染的河流的有关涵闸、泵站。
3.2.5 预警解除
有证据证明不可能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或者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危险已经解除的,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解除预警信息。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发现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向各市(区)人民政府报告,也可以通过12345热线电话报告。
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与有关部门、市(区)人民政府保持密切联系。接到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水源应急指挥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保证应急处置信息的双向畅通。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影响跨市域的,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及时通报受影响的市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3.3.1 信息报告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一)初报
应当在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重要紧急情况应当在半小时内上报,可以采用电话或者短信等形式上报,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应急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
(二)续报
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三)处理结果报告
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3.2 信息报送流程
(一)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上报,详细信息最迟在2个小时内上报。
(二)对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上报,详细信息最迟在1个小时内上报。
(三)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上报,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并在30分钟内上报书面信息。
(四)发生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组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个工作组,并跟踪开展事态研判,向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事态研判内容,包括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当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5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由应急监测组负责,事故发生地企业提供事件相关的信息和地点。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一)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设置的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的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及时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物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二)事件处置中期,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三)事件处置末期,应急监测组应当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终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排查污染源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3.6.2 切断污染源
对污染源(包括固定源、道路流动源、水路流动源、非点源等),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等部门组织人员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者泄漏源。
(二)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织人员利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者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三)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由泰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组织人员利用运输船上储备的应急处置物资,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四)对非点源突发事件,由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织人员,通过停止施放、闸坝拦截、收集、转移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及收集。
(五)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由市生态环境局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六)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 应急处置
3.7.1 先期处置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 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3.7.2分级响应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个级别。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当及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支援。Ⅰ级、Ⅱ级响应分别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市人民政府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7.3 现场处置措施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源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如下:
(一)由固定源引发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方案。
涉事企业或者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企业或者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对于涉事企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的,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二)由陆路流动源引发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方案。
公路、铁路等运输车辆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者供货单位)或者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者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勘察,通过向当事人询问、查看运载记录,或者由市生态环境局利用应急监测设备等方法迅速判明污染物种类、危害程度、扩散方式。根据事故点地形地貌、气象条件,依据污染扩散模型,确定合理警戒区域。
(三)由水路流动源引发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方案。
船舶或者水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泰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涉事船舶或者经营者开展处置;无法处置时,泰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泰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应当立即进行现场水域勘察,通过询问、查看运载记录,或者由市生态环境局利用应急监测设备等方法迅速判明污染物种类、危害程度、扩散方式。结合水文、气象条件,确定合理警戒区域。优先考虑涉事船舶堵漏,切断污染源,而后采取污染物拦截与回收等处置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制定污染物减轻和消除方案,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用合理的应急反应技术达到消除污染、减轻危害的目的。
3.7.4 供水安全保障
当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在启动预警时由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第一时间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并将应急监测信息通报至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者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确保饮用水取水和供水安全。
3.8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通过应急宣传组监测社会舆情,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信息。
3.9 响应终止
3.9.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急响应终止:
(一)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的;
(二)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者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的;
(三)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以恢复正常取水的。
3.9.2 应急终止的程序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应急处置等报告情况,确认事件已经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报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批准。
(二)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到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三)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合法处置。事件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收容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事件处置过程产生的固废污染物需妥善安全暂存,委托有资质处置单位安全处置。
4.2 事件调查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4.3 损害评估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必要时,市(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4.4 善后处置
(一)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认真细致地做好事件处置善后工作,积极弥补损失,消除事件影响,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二)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过程评价并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三)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维护、保养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四)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协议进行赔付。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5.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5.3 应急资源保障
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
5.4 经费保障
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日常运行以及生态修复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
5.5 其他保障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做好群众工作,保证社会稳定,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6 附则
6.1 名词解释
(一)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三)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是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四)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者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五)水质超标,是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者标准限值的要求。
6.2 预案培训、演练和管理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地风险防范、应急响应培训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选择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应急综合演练,通过培训、演练,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水环境的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编制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市水源应急指挥中心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
6.3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2.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