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 发布日期:2025-03-2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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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问题,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10月28日,接应急管理部平台反映江苏泰峰冷暖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兴化市戴南镇张郭南甸工业园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该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编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焊工无证操作,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车间内设置夹心板房,不知道符合不符合安全要求,企业属于厂中厂类型,安全隐患比较多。
经核查,该企业存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编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车间内设置夹心板房问题。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五、六)项规定。2024年11月8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罚4.1万元;针对举报人反映的“该企业车间内设置夹心板房”问题,泰州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根据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相关规定,给予该举报人0.6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案例二
2024年10月1日,靖江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反映祥瑞不锈钢精线(靖江)有限公司违规存放液氨。
经核查,祥瑞不锈钢精线(靖江)有限公司将 12瓶满瓶液氨(每瓶液氨重约400kg)储存在西跨车间,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苏泰靖)应急责改[2024]182号)责令该公司对违法行为限期改正。2024年10月10日,靖江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对该公司处5.7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相关规定 ,给予该举报人0.862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案例三
2024年7月30日,海陵区应急局接12345热线交办单举报泰州市鸿宇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有3名焊工无证上岗作业。
经核查,现场两名焊接人员中,夏某操作证未复审,洪某无证上岗。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苏泰海应急现决[2024]5号)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纠正。2024年8月2日,海陵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对该公司处人民币4.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相关规定,给予该举报人0.7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