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17/2023-348468 | 分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安全生产监管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11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 发布日期:2022-10-11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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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大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给权力做“减法”,给民心做“加法”,给优化营商环境做“乘法”,政策法规处结合工作实际,牵头梳理起草了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即《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4个《清单》),以指导应急管理执法工作。现将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2021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文件精神,更好地指导全市应急管理系统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促进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持续健康发展,在我局前期实施一般行业企业首次发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取得较好工作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推出4个《清单》,使行政处罚裁量中不罚、轻罚得到具体化、明确化,在法定不罚、轻罚制度和行政执法实践之间搭建桥梁。
二、制定的依据及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制定出台的部门规章和省政府制定出台的政府规章。
(二)起草过程。9月初局党委将制订4个《清单》列入我局优化营商环境百日攻坚重点任务,政策法规处根据局统一部署要求,立即组织调研,对照《安全生产法》罚则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适用情形及条件,并于9月20日向市司法局和局相关处室(单位)以及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共收到各类反馈意见8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吸收采纳意见建议2条、未采纳意见建议6条。
三、主要内容
(一)免罚清单16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的情形。有一些违法行为的违法性较弱,违法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及时改正,尽管也破坏了行政管理秩序,但不必一律给予行政处罚。因此,这次在不予处罚清单适用一般行业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事项清单实施的范围,包含了危化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主要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包装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管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等。
(二)从轻清单、减轻清单各6项。针对实践中行政机关不愿、不敢适用减轻、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况,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修改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删除了“依法”,这也是在引导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合理实施行政处罚。因此,我们没有列举具体的条款,只要是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的都适用,但是在违法行为种类和处罚适用条件上进行了限制。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观、客观因素情况下,对于从轻处罚情节的,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而对于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三)免予强制清单4项。其中,涉及行政强制措施3项、行政强制执行1项。主要是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具体细化形成免予行政强制。
四、其他说明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对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有新规定的,适用新规定,“四张清单”予以更新调整。
(二)根据司法部的相关解释,即便不在“免罚”“轻罚”清单里的轻微违法行为,如果符合行政处罚法,也可以直接适用从轻、减轻、免予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