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706/2020-15888 | 分类 | 部门文件 应急管理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0-12-02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泰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0-12-02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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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规范全市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一般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Ⅱ级(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Ⅲ级(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Ⅳ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较大涉险事故和重大社会影响事故参照Ⅲ级(较大事故)执行。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因事故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重大社会影响事故:造成10人以上集体受伤住院治疗(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抢险救援任务重的事故;人员密集和重要场所事故、严重爆炸事故;建筑物大面积坍塌事故;涉及外宾、重要人员伤亡的事故;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事故;其他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泰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下列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或可能发生Ⅰ、Ⅱ、Ⅲ级的事故。
(2)超出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市(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3)其他需要市级处置的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及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事故救援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可由市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1.6 预案体系
泰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有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2 组织体系
泰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市(区)人民政府、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 市安委会职责
市安委会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市Ⅲ级以上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必要时协调泰州军分区和武警支队调集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市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市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安监局,主要职责如下:
(1)承担全市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在市安委会领导下,组织协调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3)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4)指导、协调、检查各市(区)、市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评估分析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开展全市生产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6)根据市安委会授权,负责协调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7)负责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8)统一规划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9)承担市安委会应急日常事务,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应急方面其他工作。
2.2 市有关部门(单位)及职责
在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下,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发布事故信息,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记者在事故现场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2)泰州军分区:根据应急需要组织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事故现场抢险救援。
(3)市公安局:负责保护现场、管制交通、疏散人员,及时调动相关警种参与救援;负责核对死亡人数,查明死亡人员的身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取证、刑事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对肇事者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4)市安监局:负责向市政府、省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具体组织市安委会交办的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调查和防范措施落实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事故后重建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审批和资金协调等工作。
(6)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物资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恢复生产以及生产要素的调度工作。
(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建筑物工程竣工资料;负责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抢险与修复工作;负责危房鉴定与危房整改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救援需用车辆、船舶等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调度安排,负责公路、航道、桥梁的排险、疏通、修复工作以及内河水上的应急救援工作。
(9)市建工局:负责组织和调度起重吊装机械等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及操作人员,到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10)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的联系和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落实救援所需医疗器械和药品;负责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11)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及采取污染控制的措施。
(12)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气象监测,提供气象数据为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服务。
(13)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4)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组织事故中心区域伤员的搜救;联合相关部门在事故得到控制后共同实施洗消工作。
(15)泰州海事局:负责事发期间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组织措施的实施。
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市安委会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故救援与应急管理工作。
2.3 市(区)政府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为:担负事故应急救援活动的前沿指挥,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
2.4 专家组及职责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别,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其主要职责为:参与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5 生产经营单位及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生产安全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对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装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随时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测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制订应急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村)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订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各市(区)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的设备和基础设施,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3)市安委会办公室及市相关部门根据规定及市安委会授权,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对其他突发事件尤其是台风、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各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各市(区)相关部门向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应当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3.2 预警发布
(1)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事故发生可能达到Ⅰ级,或次生事故影响范围和疏散人员范围超过5公里的。
二级预警:事故发生可能达到Ⅱ级,或次生事故影响范围和疏散人员范围超过1公里的。
三级预警:事故发生可能达到Ⅲ级,或次生事故影响范围和疏散人员范围超过500米的。
四级预警:次生事故影响范围和疏散人员范围虽不超过500米,但易造成环境污染、生态危害等次生灾害的。
(2)事故导致或可能导致毒物泄漏、化学品爆炸、环境污染、生态危害等次生灾害,需疏散周边人员或对周边人员造成影响时,需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措施、要求及发布机关等。
(3)预警信息的发布应当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或受总指挥委托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根据具体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预警的解除也应进行确认和发布。
(4)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②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④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⑤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⑥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3.3 信息报告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公安指挥中心、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领域事故信息接报中心,应当建立全市事故信息报送联动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发地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2)各市(区)及有关部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市安委会办公室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守,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0523-86895015)。
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市安委会领导报告。接到发生Ⅲ级以上事故的信息和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实行分级处置。
Ⅰ、Ⅱ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分别由国家、省级启动,市安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应迅速启动相应应急处置程序,实施抢险救援。
Ⅲ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由市安委会或者其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及时请求省安委会协调支援。事发地政府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率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
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实施由事发地政府决定,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市安委会实施救援。
4.1.1 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应急响应
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立即向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并根据市安委会要求进入响应状态。
(1)通知市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市安委会主任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现场,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必要时,报请市安委会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2 市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响应
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1.3 市(区)政府的应急响应
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事发地政府应当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为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应急救援储备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当先期处置,立即启动本单位、本地区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单位应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事发地政府、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迅速调集力量,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导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先期处置应赋予一线指挥人员现场处置和遇到危险情况紧急撤离的权力。
4.3 指挥协调
(1)进入Ⅲ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后,市安委会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市安委会主任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指挥协调。
当省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应当服从省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2)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市有关部门负责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在市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5)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6)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市安委会及市政府报告。
(7)超出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市(区)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或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市安委会批准后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并向省安委会报告。
4.4 医疗卫生救助
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治工作,根据事故类型和现场状况,提供医疗设施、药品和救治装备,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医疗救援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必要时,由市卫生计生委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协调支援。
4.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事发地政府负责事发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并做好疾病防控和安全保卫工作。
4.6 监测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对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4.7 信息发布
发生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等部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总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论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组织对外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事故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市台办、市外办、市侨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终止应急: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2)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消除、生态恢复等。慰问受害和受影响的人员,保证社会安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市政府也可以委托市安监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或者事故发生地政府组成调查组。
5.3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参加保险的企业或人员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5.4 总结评估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形成总结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研究吸取此次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进行调整。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加快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预警、报警、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6.2 应急队伍保障
(1)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指导本行业、领域的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各市(区)政府应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2)各级、各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3 应急装备保障
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急性中毒、烧伤等救治机构的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技术力量和水平等。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抢救受伤人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6.6 物资保障
(1)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全面掌握和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3)各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7 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各级政府应设立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6.8 社会动员保障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现场指挥部可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6.9 宣传、培训
6.9.1 宣传
(1)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做好本地、本部门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9.2 培训
(1)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干部培训的课程。
6.10 预案演练
(1)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2)各级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
(3)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联合演习结束后,应当向市安委会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11 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泰州市Ⅲ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7 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制定,由市政府办发布,是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应变处理。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各自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处置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供。
7.4 市重大危险源名录
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供。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