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706/2017-00273 分类 部门文件 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7-03-30
文号 泰安监〔2017〕55号 时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金属冶炼、冶金煤气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 发布日期:2017-03-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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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区)安监局:

  现将《泰州市金属冶炼、冶金煤气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安监局

  2017年3月21日

  

泰州市金属冶炼、冶金煤气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金属冶炼、冶金煤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金属冶炼、冶金煤气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有关治理方案如下:

  一、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金属冶炼企业,以及涉煤气作业的冶金、有色企业(简称“冶金煤气企业”)。

  其中,金属冶炼企业界定依据《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冶金、有色企业界定依据《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掌握全市金属冶炼、冶金煤气企业底数,压实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重点设备设施和危险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水平,切实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健全“一地一册”监管档案和五个100%的任务目标。

  1.在2016年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全市高炉、转炉、焦炉、电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柜等设备设施情况,健全金属冶炼、冶金煤气企业“一地一册”的监管档案;

  2.金属冶炼、冶金煤气企业100%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100%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4.冶金煤气企业煤气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5.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范围内100%无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6.2015年5月1日以来审批、核准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100%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要求。

  三、重点治理问题

  (一)金属冶炼企业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2.未按要求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其中钢铁企业(即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不含铸钢、铸铁等铸造企业)必须达三级安全标准化以上水平。

  3.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范围内。

  (二)冶金煤气企业

  4.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配备便携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器。

  5.煤气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6.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防火间距不符规范要求,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

  (三)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方面

  7.2015年5月1日以来审批、核准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验收评价。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4月15日前)

  各市(区)要结合本地金属冶炼、冶金煤气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细化本地区2017年金属冶炼、冶金煤气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落实金属冶炼、冶金煤气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措施;要结合危险因素辨识管控、风险较大作业场所规范化创建等活动,通过专题培训、以会代训、检查促训等形式,对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监管人员、网格员等进行金属冶炼业务知识培训,营造专项治理良好氛围。各市(区)安监局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应于4月10日前书面报市局监管一处(联系人:杨帆;传真:86895015;邮箱:tzajyc@126.com)。

  各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专项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于4月5日前完成本企业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要认真对照相关界定目录和标准,以及《金属冶炼、冶金煤气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表》(附件1;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填表说明,规范填报本企业基本情况,并于4月10日前上报至属地安监机构。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月30日前)

  各相关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依照《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005)、《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等标准规定,突出重点治理内容和熔融金属运输、冶金煤气等重点作业场所,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按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2015年5月1日以来审批、核准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验收评价的,应立即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正)规定自行对照整改。自查及整改情况要在本企业进行公示,并通过隐患排查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各地要通过检查执法、安全月宣传活动、群发手机短信、微信、QQ群消息等做好督促提醒,对辖区企业报送的《基本情况表》进行初步统计汇总,并及时梳理排查出此阶段治理工作不力的企业名单(梳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情况,排查出专项治理期间未上报隐患自查自改情况或进行隐患零申报的企业;梳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排查出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标准化或未按规定开展标准化延期复评的企业;梳理企业《基本情况表》填报情况,排查出未按要求规范填表的企业)。

  (三)复核督查阶段(9月30日前)

  各地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发动乡镇(街道、园区)、网格员或通过政府购买安全检查服务等形式,对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及冶金煤气企业进行分层、分级的全面复核督查,核实辖区金属冶炼、冶金煤气企业底数,督查企业自查自纠自改情况,健全“一地一册”的监管档案(参考样式见附件2);要突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集中开展“四不两直”检查、高温季节夜查,其中各市(区)安监局必须对以下“三类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涉冶金煤气的;自查阶段治理不力的;2015年5月1日以来存在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在此期间,市安监局将对各地专项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抽查暗访相关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全面总结阶段(11月10日前)

  各地要及时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全面总结,适时开展“回头看”,切实做到查漏补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有关专项治理工作总结、《金属冶炼、冶金煤气企业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3)和“一地一册”监管档案请于11月10日前报市安监局监管一处。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跟踪联络;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并亲自参与、经常过问本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或者安全专家参加,确保企业自查阶段各项要求有效落实。

  (二)扎实工作措施。各地要将此次专项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标准化、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安全总监制度试行、安全示范班组建设等工作相结合,着力解决好当前金属冶炼、冶金煤气企业突出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要综合运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行政处罚等多种措施,扎实推进治理。

(三)严格执法查处。各地要突出“三类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狠抓隐患和问题的治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相关企业2015年5月1日以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要求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坚决从重处罚;对自查自改不力的企业,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坚决停产整顿,并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附件:1、金属冶炼、冶金煤气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表

2、“一地一册”监管档案参考样式

3、金属冶炼、冶金煤气企业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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