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706/2017-00283 | 分类 | 部门文件 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7-06-28 |
文号 | 泰安监〔2017〕99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 发布日期:2017-06-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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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安监局: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厅函〔2016〕25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我市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安监局
2017年5月16日
全市安监系统推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实施、切合实际、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和协同推进原则,将“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作为安监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有效解决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等现象。结合计划执法、暗查暗访、工作巡查、安全生产大检查等监管执法方式,实现随机抽查执法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切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从而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随机抽查检查对象范围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安监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事项,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技术专家,及时公开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结果。
市、市(区)安监部门以全市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的企业数据为依托,建立本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要求,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选取抽查对象,上级安监部门与下级安监部门随机抽查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重合交叉。
一是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根据泰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的企业信息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录入但实际未录入该系统的企业应为属地安监部门必查对象。将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的企业结合监管执法实际,按不同行业领域分类分级。根据不同执法需求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或分类分级选取抽查对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二是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及各市(区)安监部门要尽快在本部门网站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模块并录入相关信息,将取得有效执法证件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专家库内专家的相关信息录入模块中。根据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身份证号、姓名、编制、职务、单位、执法区域等信息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将执法检查人员按工作职责对应抽查对象类别进行分组。
三是加强动态管理。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维护、更新相关信息,确保检查对象齐全、检查人员合格。
(二)明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以省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作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参考,依据我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见附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严格依据本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开展抽查。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应按照随机事项抽查清单制作执法检查方案和检查表。
(三)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被检查对象的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等特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程序和流程,实行“双随机”抽查。按本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等工作,需要对特定行业领域进行全面检查的,要视情况随机确定相关执法人员。需要专家随同检查的,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选择名单。凡与被随机抽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隶属同一主管部门或为被抽查对象曾经提供过评价、检测检验、设计、标准化评审服务等工作的专家,必须回避。
(四)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要切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及监管执法力量的调配等因素。市、市(区)安监部门根据本部门监管力量、监管工作情况及监管对象特点等,合理确定采用“双随机”方式抽查对象的比例,确保必要的随机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暗查暗访一般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名录库中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单位每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投诉举报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和频发、受到过行政处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每半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重点监管,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完善执法检查程序,增加执法检查频次,督促整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经营危险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季节、党和国家重要政治活动以及重要节假日等重点时段,要定向随机抽查。
(五)规范“双随机”工作程序
1.随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和事项。执法检查前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检查对象。检查对象确定后,监管执法人员根据本方案规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检查事项,进行执法检查。
2.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根据被检查单位的行业特点和监管职责分工以及检查任务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执法人员。检查要求由分管领导带队,其中一名执法人员必须从对应的检查组中抽取。
3.及时公开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确定后,安监部门应当提前15日在安监局门户网站中予以公告,并告知拟检查对象。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抽取的检查对象名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相关要求等。运用“双随机”方式选定被检查对象后,需要采取暗查暗访方式检查的,暂不公开被检查对象名单,相关人员应当注意保密。
4.依法实施检查。实施检查前,监管执法人员应当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准备检查所需的照相、录音、检验、检测工具仪器等,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将检查情况同步全程记录。同时,要按照一企一档、一案一卷原则,建立随机抽查监管执法档案。
5.公开检查结果。执法检查结束后,安监部门应当于7日内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开执法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三、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对“双随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建立并完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及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保障抽查经费,充实执法检查力量,确保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双随机”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大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总结交流执法经验,加快转变执法理念,努力提升执法能力,完善随机抽查执法模式和方法。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注重廉洁自律。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徇私枉法和营私舞弊。不得索取、收受被检查对象及相关利益人的财务或其他利益。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自觉接受监督。各单位要通过局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定期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扩大随机抽查的影响面,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附件及正文电子版可至泰州市安监局门户网站“通知通告”栏下载)
附件:1.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2.被检查单位名单公告文本样式
3.处理结果公告文本样式
附件1
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说明:
1.抽查主体,主要是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确定的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
2.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企业,下同)进行随机抽查的,以《清单》所列的相关重点事项为主,同时参照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随机抽查综合事项。
3.抽查频次,一般按年度计算,有两个统计分析口径:一是以抽查对象为标准,即对某类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年内的抽查次数及其在相关执法数据中的占比;二是以抽查事项为标准,即对某一事项在一年内抽查的次数及其在相关执法数据中的占比。抽查频次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清单》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和调整。
4.《清单》中行政法规所列的国务院令号、部门规章所列的部门令号是公布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令号,相关法规规章修改的,其文本以最新修改为准。
5.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附后。
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市投资部门核准、备案)安全条件检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市安监局 |
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
30% |
1次/年 |
书面检查 |
抽查项目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要求 |
|
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市投资部门核准、备案)安全设施设计检查 |
市安监局 |
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
30% |
1次/年 |
书面检查 |
抽查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工作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要求 |
|
|
3 |
化工建设项目(市投资部门核准、备案)安全条件论证、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检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
市安监局 |
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
10% |
1次/年 |
书面检查 |
抽查化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要求 |
|
4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使用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使用许可证 |
市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
20% |
4次/年 |
现场检查 |
抽查企业是否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要求 |
|
5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经营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经营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经营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 |
市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5% |
4次/年 |
现场检查 |
抽查企业是否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要求 |
|
市安监局 |
委托泰兴发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10% |
4次/年 |
书面检查 |
抽查企业是否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要求 |
委托 泰兴市 |
|||
6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市投资部门核准、备案,非“两重点,一重大”)安全条件检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市安监局 |
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委托泰兴市审查的建设项目 |
30% |
1次/年 |
书面检查 |
抽查项目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要求 |
委托 泰兴市 |
7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市投资部门核准、备案,非“两重点,一重大”)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检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市安监局 |
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委托泰兴市审查的建设项目 |
30% |
1次/年 |
书面检查 |
抽查项目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要求 |
委托 泰兴市 |
8 |
化工建设项目(市投资部门核准、备案)安全条件论证、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检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
市安监局 |
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委托各市区备案的建设项目 |
10% |
1次/年 |
书面检查 |
抽查化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要求 |
|
9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市投资部门核准、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检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
市安监局 |
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
10% |
1次/年 |
书面检查 |
抽查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工作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要求 |
|
10 |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市安监局 |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
3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抽查企业是否具备《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要求 |
|
11 |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检查 |
市安监局 |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
3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抽查企业是否具备《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要求 |
||
12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检查 |
市安监局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
3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抽查企业是否具备《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要求 |
||
13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检查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
市安监局 |
省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和市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总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
30% |
1次/年 |
书面检查 |
抽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工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
|
14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检查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
市安监局 |
省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和市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总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
30% |
1次/年 |
书面检查 |
抽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工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
|
15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检查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
市安监局 |
省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和市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总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
2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抽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
|
16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检查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
市安监局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5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抽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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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检查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市、市(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依据工作需要 |
市局2次/年 |
现场检查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及能力考核的情况 |
|
18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
市安监局 |
省、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
10% |
1次/年 |
书面检查 |
抽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要求 |
|
19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市安监局 |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
10% |
1次/年 |
书面检查 |
抽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要求 |
市级权限下放至各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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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
市安监局 |
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50% |
3次/年 |
现场检查 |
抽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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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造(拆)船企业安全检查 |
《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
市安监局 |
全市造(拆)船企业 |
20% |
3次/年 |
现场检查 |
抽查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
附件2
被检查经营单位名单公告文本样式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公告
按照《全市安监系统推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局定于×年×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检查单位(以表格形式标注,应注明单位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时间:年 月 日至 月 日
三、检查内容(注:可按照总局 24 号令第八条的内容拟定综合检查内容或我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随机抽查确定的事项,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点、行业特点以及季节、特殊时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针对性的执法检查内容)
四、检查要求
(一)被检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自查,积极配合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二)各检查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检查和权限,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不得索取、收取被检查企业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三)检查完成后,检查结果于检查结束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在安监部门网站和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平台进行公告。
(四)相关人员如发现执法监察人员在检查活动中有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注:该公告应当在实施检查的15日前,在安监部门门户网站中予以公告。
附件3
处理结果公告文本样式
×××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根据《全市安监系统推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现将对前期公告中相关企业的处理情况予以公告。
一、我局于×年×月×日至×月×日,分别对××公司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前期检查出的×条隐患,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条,未完成整改×条(如需处罚要另行公告),均已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
二、我局于×年×月×日在(地点)对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完成了隐患整改工作。
三、我局于×年×月×日对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行政处罚均已执行完毕。
四、我局于×年×月×日暂扣了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我局于×年×月×日以《关于提请对××单位予以关闭的请示》,书面上报人民政府,目前已进入(具体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注:该公告应当在执法检查结束后7日内,在安监部门门户网站中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