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706/2016-00231 | 分类 | 部门文件 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6-05-30 |
文号 | 泰安监〔2016〕126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 发布日期:2016-05-30 00:00
- 浏览次数:
各市(区)安监局:
为深入吸取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现决定在全市危化品企业中实行动火作业提级管理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危化品生产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含领取危化品使用许可证的企业)、有储存设施的危化品经营企业和医药企业。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规范。所有实施范围内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对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明确作业分级、作业前的安全条件分析、作业基本要求、作业审批流程、作业过程及人员职责,做到动火作业制度执行到位。
(二)提级动火作业管理。除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中动火作业升级的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重点装置、管廊和储罐区的动火作业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其他的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必须由分管负责人或安全总监审核同意。危化品(化工)企业有物料的重点装置、重点储罐区、重点管廊本体严禁实施动火作业。
(三)强化现场监护。凡企业现场动火作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现场监控,保证依规检测检验、救援应急装备、监护人员等落实到位。化工园区、危化品(化工)企业较多的乡镇可以建立第三方监护、动火互助组织等平台,督促辖区企业在第三方监护、动火互助组织监控下实施动火作业。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法检查力度。今后,市局及各市(区)局将加大对动火作业提级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和本通知要求执行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按相关法律法规上限进行处罚。
(二)加大宣传贯彻力度。请各市(区)局立即将本通知下发到辖区内所有危化品生产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含领取危化品使用许可证的企业)、有储存设施的危化品经营企业和医药企业。
泰州市安监局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