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706/2016-00251 分类 部门文件 安全生产监管 意见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6-05-30
文号 泰安监〔2016〕133号 时效
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化品罐区安全管理的意见
  •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 发布日期:2016-05-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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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区)安监局:

  为深刻吸取靖江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着力加强危险化学品罐区在监测监控、特殊作业管理、承包商管理、日常运行、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危化品罐区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规范标准和文件精神,现就危化品罐区安全管理提出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危化品罐区自动控制设施。所有涉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罐区,应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对单罐构成重大危险源以及液化气体、剧毒化学品和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阀。罐区自控系统配电线路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10条以及条款释义的要求。

  二、加强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运行管理。罐区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要接入DCS控制系统,保存相关参数记录,中控室和罐区现场均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要限制中控室作业人员的权限,不得将报警信号停用或隔离,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停运、变更技术负责人审批制度,发现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要安排作业人员持移动探头到现场进行确认。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探头进行校验时,企业要及时将现场可能存在的可燃(有毒)气体介质种类,与校验单位进行沟通,选择合适的标样,做到有针对性的校验。

  三、加强罐区内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管理,一是按照《市安监局关于对动火作业提级管理的通知》(泰安监〔2016〕126号)要求,认真落实重大危险源区域特殊作业升级管理;二是严格执行动火等作业票证审批制度,在动火等特殊作业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辨识并制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严格隔离、置换吹扫);配备完好可靠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消防器材、照明器具、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设施,严格监测可燃气体浓度,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定量分析,确保分析结果真实有效,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三是指派熟悉生产工艺、现场设备设施、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监护人进行全过程监护,严禁监护人员擅离现场。

  四、加强对承包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企业要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选择承包商时,要严格审查承包商有关资质,坚决杜绝无资质、借资质的现象,定期评估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及时淘汰业绩差的承包商;要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妥善保存承包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经考核合格的方可凭证入厂,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外来作业人员入厂;要与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审查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确保承包商作业人员能够正确使用现场应急防护救援器材,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特别是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和中毒窒息的科学施救能力。

  五、加强危化品罐区设备设施管理。对危化品罐区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储罐管线阀门、机泵等设备设施完好运行,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确保储罐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静电及消防系统完好;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要确保氮封系统正常运行。

  六、严格危化品罐区安全准入。坚持“三个不再,两个必须”,即不再审批氰化物类、液氯和光气类剧毒危化品项目;不再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化工项目;不再审批化工集中区以外的新建化工项目;危化品企业申请换领证必须通过安全标准化验收;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危化品项目和剧毒化学品项目必须由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条件评价和竣工验收评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危化品经营项目准入门槛,不再审批化工集中区以外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新建项目;不再审批化工集中区以外的储存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易燃易爆危化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正常状态下或事故状态下可能转化产生剧毒化学品的危化品参照剧毒化学品标准进行监管。

  七、提高沿江危化品罐区安全标准。对靖江市、泰兴市、高港区、医药高新区辖区内的所有易燃易爆、剧毒液体和可能产生毒性气体化学品储罐都要设置紧急切断阀。危化品罐区运行时间超过5年的要按照现行标准于2016年7月30日前完成设计诊断并在今后每5年诊断一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全面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要全部安装独立安全仪表系统(SIS),并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上述要求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其他市(区)参照执行。

  八、工作要求。各市(区)安监局要迅速将本文件要求传达到辖区内企业,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设备设施、自控系统不符合要求需要升级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严格履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变更管理程序。各市(区)安监部门要结合贯彻《关于立即对全市化工集中区及沿江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开展安全“体检”的通知》(泰安委〔2016〕24号)精神,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拒不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按上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泰州市安监局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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