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706/2016-00232 分类 部门文件 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6-02-26
文号 泰安监〔2016〕24号 时效
市安监局关于转发《泰州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 发布日期:2016-02-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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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各相关处室(单位):

  现将泰州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泰州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泰信联〔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学习。

  泰州市安监局

  2016年2月15日

关于印发《泰州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信联[2016]1号

各市(区)委、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

  现将《泰州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中共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泰州市委组织部中共泰州市委政法委

泰 州 市 监 察 局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 州 市 信 访 局

2016年1月28日

泰州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监察部、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以上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信访工作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责任追究对象

  第五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承担本地本部门管辖范围内信访事项处置稳控的责任地区和责任部门(以下简称主责部门)及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信访工作主责部门及责任人的界定。

  (一)各地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信访工作负总责,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承担总牵头、总协调、总督查的职责,负直接领导责任;信访问题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信访问题发生地与上访人员户籍地相同的,该地区党委政府为问题处置及人员稳控、劝返的主责部门;信访问题发生地与上访人员户籍地分离的,问题发生地党委政府为排查、预警、处置、化解的主责部门,户籍地党委政府为稳控、劝返的主责部门;上访人员户籍地与居住地分离的,户籍地党委政府为稳控、劝返的主责部门,居住地党委政府协助配合。

  (三)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的信访问题,该部门(单位)为问题的排查、预警、处置、化解的主责部门,上访人员户籍地党委政府负责稳控和劝返,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信访程序依法终结后,如上访人员仍继续上访,户籍地党委政府为稳控、劝返的主责部门。

  (四)跨部门跨地区的信访事项,由问题发生地区或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地区(部门)共同研究处理。牵头地区(部门)为处置、化解的主责部门,上访人员户籍地党委政府为稳控、劝返的主责部门。

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

  (一)责成说明情况;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离、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六)党纪、政纪处分;

  (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既可单处,也可并处。

第四章责任追究情形

  第八条主责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作出有关决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信访问题严重,被省、市列入重点管理单位的。

  (二)不及时处理来信、来访、重大网络舆情,或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以及事实调查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大规模进京集访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舆论和媒体炒作事件以及反复进京非访的。

  (三)发生越级集体访、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后,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达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劝返不力,造成上访群众长时期滞留党政机关、堵塞道路交通等行为的。

  (四)所在地区、部门3个月内连续发生或多次重复发生来市去省集体上访、进京上访,未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制止的。

  (五)对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不认真落实,或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对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拖延不办,或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的。

  (六)对群众的信访事项不按法定程序和期限受理、办理、答复或转办、交办、督办,引发信访人反复越级上访或引发个人极端事件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应给予解决而未妥善解决的。

  (七)对上级交办的重点信访事项的重点信访人,因责任不落实、稳控措施不到位,造成信访人在重大政治活动和特殊敏感时期进京非访的。

  (八)对进京非访人员,因劝返不力造成信访人滞留在京反复非访或滋事的。

(九)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谎报的。

  (十)未按规定发放并使用群众依法逐级走访权益保障监督卡,信访责任不落实,信访问题处置不当,或延误处置,致使矛盾激化、事态扩大的。

(十一)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人或单位,丢弃、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

   (十二)其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或侵犯信访人的合法权利,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十三)应予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有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责成主责部门说明情况,分管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对主责部门以及分管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造成恶性信访事件的,责成主责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对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被责任追究的,主责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责任追究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一条发生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或上级纪委、政法委、信访局提出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报经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下达责任追究建议书,分别移交相关组织或部门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实施责任追究的材料由实施责任追究部门归档管理。

  (一)对主责部门以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责成说明情况、责令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的,按问题性质由归口管理部门实施。

  (二)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办理。

  (三)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主责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行当年评先评优“一票否决”的,由同级纪委、政法委或信访部门向考核评选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责任追究实施部门应会同提出责任追究建议部门,对责任追究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听取责任追究对象陈述和申辩,经责任追究实施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将讨论决定报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制作《责任追究决定书》,写明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情形、责任追究依据、责任追究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责任追究对象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送达被追究责任的部门、个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决定一般可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对象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责任追究部门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实施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对象。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对象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不服党纪政纪处分提出申诉的,按照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 1:部门责任追究建议书

  2:个人责任追究建议书

附1:

部 门 责 任 追 究 建 议 书

  责任追究

  对象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责任

  追究

  情形

  责任追究

  依据

  责任追究

  方式

  提出责任

  追究建议

  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信访工作

  联席会议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实施责任追究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2:

  个 人 责 任 追 究 建 议 书

  责任追究

  对象

  职务

  工作单位

  责任

  追究

  情形

  责任追究

  依据

  责任追究

  方式

  提出责任

  追究建议

  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信访工作

  联席会议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实施责任追究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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