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 发布日期:2026-10-31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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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工贸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秩序,现公布近期查处的5起典型执法案例,督促各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 案例一 ·
2026年7月29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苏昊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盐酸、氯化锌、环氧富锌底漆、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进行生产,未对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存放有环氧富锌底漆和稀释剂的油漆库内一台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江苏昊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65万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二 ·
2026年8月21日,泰州靖江市应急管理局对靖江市靖丰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储存三氯甲烷8瓶(满瓶、每瓶500毫升),仓库储存三氯甲烷20瓶(满瓶、每瓶500毫升),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3瓶);同时该公司未能提供三氯甲烷储存条件的安全评价。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泰州靖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靖江市靖丰机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25万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三 ·
2026年7月18日,泰州泰兴市应急管理局对泰兴通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东北侧简易钢结构棚中存放了6瓶液化正丁烷(序号:2778;CAS号:106-97-8)气瓶满瓶;珍珠棉、一次性拖鞋和体育泡沫器材生产项目已投入生产,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未形成书面报告;发泡生产线未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的规定。
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州泰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泰兴通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25万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四 ·
2026年5月26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州市运粮五金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铸造车间西南侧中段放置6桶工业酒精,每桶容量为180L,其中5桶为满桶,1桶残余少量,该公司铸造车间非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2026年5月27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将此案交由泰州市姜堰区应急管理局办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州市姜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泰州市运粮五金制品厂作出罚款人民币5.375万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五 ·
2026年10月11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对泰州恒润船舶修理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油漆专用存储场所及丙烷气瓶库,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通风换气设施。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对泰州恒润船舶修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