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我省3起非煤矿山执法案例发布
  •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 发布日期:2025-09-18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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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违法行为警示教育,省应急管理厅现公布3起非煤矿山执法案例,希望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加强安全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生产。

案例一

2025年4月27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移交线索对南京宝地梅山产城发展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该公司-384m分段6LN2巷道属于停止作业且无贯穿风流的独头巷道,该巷道未设置警示标志,井下-402m分段东区回风巷未按照要求安装风速传感器。

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所有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7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3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移交线索对常州金坛盘固采石有限公司朝阳洞水泥用石灰岩矿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矿区南部大石门山采场西侧+150m台阶中部有一段约8m长区域发生滑移,存在放射状裂纹,造成平台塌陷约20cm,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八项第一目,该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大石门山采场的生产性开采并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3月18日,徐州市贾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移交线索对徐州市龙山水泥有限公司露天非煤矿山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该企业露天非煤矿山二成山+85m生产平台、团山+100m生产平台局部地点台阶坡面角超过设计的75°,大成山、黄龙山矿段多处边坡稳定性差、均未及时处置等问题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贾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所有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10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袁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张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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