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17/2024-348656 | 分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31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 发布日期:2025-01-0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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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管理局修订了《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文件作简要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202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正,从18个方面对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2023年3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职责,创新规定了安全总监制度等;2024年11月1日,《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提出新要求。为贯彻上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对《规定》进行修订,《规定》的修订,将对于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提供法治基础。
二、修订过程
2024年初,市应急管理局启动《规定》立法工作;2024年7月至10月,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司法局赴广东省珠海市、中山市以及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多次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草案),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10月,市司法局牵头召开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2024年12月,经过五轮修改,并通过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形成《规定》(修订稿草案),并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现行《规定》8章50条的基础上,修改30条、删除13条,修订后为7章37条。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一是根据“三管三必须”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市级层面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责的部门做了明确。
二是对部分条款中生产经营单位的适用范围做了具体明确,与安全生产上位法律、法规进行了有效衔接,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三是聚焦推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职责等做了进一步明确。
四是依据《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加强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报告等工作。
五是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投保的行业领域和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功能作用,助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六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为企减负,在上位法已有罚则的基础上删除了法律责任条款,以行政指导方式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