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706/2021-27088 | 分类 | 部门文件 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9-03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1-09-04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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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现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对《泰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泰应急〔2021〕51号文件)进行动态调整修订印发,原文件中的执行标准和程序不变。请各市(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在前阶段实施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上,继续对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做到既精准执法又柔性执法,不断增强服务企业意识,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讲和文件法规讲解,把普法教育贯穿于执法检查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生产法治保障。
附件:泰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修订版)
泰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3日
附件
泰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1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3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5 |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6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7 |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8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9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款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0 |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1 |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没有造成危害后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2 |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备注:1.《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金属冶炼、烟花爆竹批发、船舶修造、船舶拆解、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含加油站)、储存、运输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亡人或较大影响事故的)。2.《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并有相应记录。3.《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4.《清单》中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