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17/2024-348789 | 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23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 发布日期:2024-08-23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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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14时30分左右,位于海陵区城市之光小区某幢南侧外墙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60.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5月10日,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海陵区应急管理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委派海陵区纪委监委第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市检察院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泰州海陵城市之光小区“4·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概况
1.泰州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居物业),略。
2.常州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物业),略。
3.毛某书,安居物业雇佣人员,工资标准为***元/天,年底结算。其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有效期2024年2月2日至2030年2月1日)。
2023年8月16日,城市之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保利物业签订《泰州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城市之光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绿化管理等委托给保利物业,合同期限自2023年7月21日至2026年7月20日。2023年10月5日,保利物业与安居物业签订《委托维修协议书》,约定将城市之光小区的房屋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服务委托给安居物业,合同期限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2024年3月初,城市之光小区某幢某单元40*室业主因南阳台渗水向保利物业报修,3月中旬,保利物业经理田某兰与安居物业联系,告知小区有业主外墙渗水需要组织维修。安居物业安排人员现场查看后,4月8日通过泰优居APP平台申报使用公共维修资金,4月9日审批通过,维修资金人民币****元。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于海陵区城市之光小区某幢某单元40*室南侧外墙,该幢建筑为地上12层,无地下室。
现场勘查发现:该幢建筑40*室南侧阳台顶棚距离地面约14米,60*室南侧阳台雨棚距离地面约20米。南侧外墙面自楼顶处悬挂有一根工作绳,工作绳上端系在楼顶消防管道及楼梯扶手上,经楼顶门洞及墙壁两处拐点后,自女儿墙挂出,下端在60*室南侧阳台不锈钢雨棚边缘处,工作绳下端横截面较为平整;此外,地面有一根相同材质的绳索,绳索一端横截面较为平整;现场还遗留一副座板式单人吊具。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29日13时左右,根据工作安排,安居物业雇工毛某书、史某平至城市之光小区某幢某单元40*室进行外墙维修作业,毛某书将座板式单人吊具的工作绳系在楼顶消防管道及楼梯扶手上,工作绳沿南侧女儿墙挂出,之后,毛某书乘坐座板式单人吊具沿工作绳下降至40*室南外墙进行作业,史某平在室内配合,毛某书未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坠落保护装置,未佩戴安全帽,也未在某幢某单元60*室南侧阳台不锈钢雨棚边缘垫防止绳索损伤的衬垫或采用马架。14时30分左右,因工作绳与60*室南侧阳台不锈钢雨棚边缘摩擦断裂,导致毛某书坠落至南侧地面。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4时45分左右,110、120到达事故现场,毛某书被救护车送至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5时21分,毛某书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创伤性血气胸,4月30日,安居物业与死者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相关单位按规定报告了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基本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结合询问笔录、现场勘查情况和专家技术鉴定综合研判事故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时,未在建筑物的凸缘处垫防止绳索损伤的衬垫或采用马架,加之未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坠落保护装置,亦未佩戴安全帽。在作业过程中,工作绳与60*室南外墙不锈钢雨棚边缘摩擦断裂,致使作业人员坠落地面,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分析
安居物业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缺失的事故隐患;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能力。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安居物业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1]]、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的规定。安居物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毛某书,在违反《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09)第7.2.4条[[4]]、7.2.5条[[5]]、7.2.7条[[6]]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进行悬吊作业。毛某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蒋某,作为安居物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组织实施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7]]、第(五)项[[8]]的规定。蒋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安居物业要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按规定配备齐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辨识安全风险并落实管控措施;认真组织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制止、纠正各类违章作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泰州市政府“4·29”一般事故调查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7.2.4条:“工作绳、柔性导轨应注意预防磨损,在建筑物的凸缘或转角处应垫有防止绳索损伤的衬垫,或采用马架”
[[5]]《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7.2.5条:“作业人员应按先系好安全带,再将自锁器按标记箭头向上安装在柔性导轨上,扣好保险,最后上座板装置。检查无误后方可悬吊作业”
[[6]]《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7.2.7条:“作业时应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