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寿三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10•1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3-03-15 09:59
  • 浏览次数:

2022年10月15日17时40分左右,双寿三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15号楼桩基施工截桩作业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1163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10月28日,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泰州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泰州市纪委监委(委派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纪工委监委)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情况及管桩进场情况

项目名称:双寿三期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泰州医药高新区祥龙路北侧、吴陵南路东侧。

建设单位:中江国际建设(泰州)有限公司;

施工总包单位:泰州华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桩基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江苏兴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江苏华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规模:总用地面积10214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70550.38平方米,共建设4幢3-5层商业建筑,1幢3层物管社区用房;4幢22层高层住宅,12幢18层高层住宅等,工期预计2年。

2022年7月28日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事故发生时,处于桩基工程截桩作业扫尾阶段,截桩作业指的是前期施工中满足压桩压力但桩顶未达到设计标高,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对未压至设计标高部分开挖切割处理。

工程桩基工程进入截桩作业扫尾阶段时,江苏兴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雇佣王某洋进行截桩作业,双方约定:王某洋按照每根30元价格进行锯桩并清走,按照每根200元价格进行破桩并清走。

(二)相关单位情况

1.江苏兴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公司),(略)。

2.泰州华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溢公司),(略)。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图1 事发基坑)

现场勘验发现,事故发生在15号楼电梯基坑内,坑内西北角有血迹,东北角有1台切割机,坑边外南侧放置一根已被截断的方形桩基(长约2米,方形边长约50公分),桩基围绕2根钢丝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0月15日下午5时左右,兴泰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某平通知王某洋进行15号楼电梯井基坑内管桩的截桩作业,并协调塔吊吊运切割后的管桩。王某洋使用两根钢丝绳绕圈绑扎在管桩两端,并将钢丝绳套头放入塔吊吊钩上,后使用切割机进行管桩切割,切割完成后,使用对讲机通知塔吊司机进行起吊,起吊时一端钢丝绳突然发生滑动导致管桩发生倾斜并撞击到站在旁边的王某洋头部。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120电话,后120救护车将伤者送往泰州市人民医院抢救,当天20时左右,王某洋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死者,王某洋,男。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1163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使用钢丝绳绕圈捆扎管桩作为吊点,因钢丝绳与管桩间摩擦力不够导致钢丝绳滑动,并带动管桩倾斜翻转,且起吊时王某洋未站到起吊安全距离外,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风险辨识不全面。管桩施工中可能存在截桩作业,但管桩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均没有将截桩作业及切割后的吊运作业等内容纳入进去,也没有分析辨识和告知作业人员相关作业的危险因素。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起吊作业没有安排专门现场管理人员和信号司索工,导致绑扎吊点选择不正确,被吊物存在倾斜滑动风险。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双寿三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10·1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王某洋,作为截桩作业人员,缺少安全意识,指挥起吊时未保持安全距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陈某平,作为兴泰公司技术负责人兼现场负责人,没有将截桩作业纳入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未安排专业信号司索工进行绑扎和起吊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兴泰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未将管桩施工中常见的截桩作业纳入施工方案和企业操作规程中,也未对王某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和危险因素;起吊作业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护,没有安排专业信号司索工,兴泰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兴泰公司,要从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要完善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认真分析辨识和消除施工中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要加强现场监护和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存在的违章行为。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在企业内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切实提高企业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2.华溢公司,要加强对分包公司的安全管理,督促分包公司完善施工方案,加强吊装等危险作业管理,督促相关单位配备专业指挥和绑扎人员,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要深刻吸取近年来辖区建筑事故教训,组织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强化危大工程管控,落实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及时排除隐患,坚决守牢建筑施工各环节安全底线。

泰州市政府“10·15”一般事故调查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