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泰州市博中倍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8·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 发布日期:2025-01-2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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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0日17时00分,泰州市博中倍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口岸街道临港大道2号厂区4号厂房屋面维修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6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9月24日,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委派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口岸街道纪工委)、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同时聘请相关专家进行了技术鉴定。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安全防护缺失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泰州市博中倍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中公司),略。

2.泰兴欢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笑商贸),略。

3.泰州远大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旅游),略。

(二)屋面维修作业情况

涉事厂房产权单位是远大旅游,位于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口岸街道临港大道2号。该公司已不再使用该厂区生产经营,并于2020年1月将厂房出租给江苏临港经济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期5年,由江苏临港经济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进行对外租赁及管理。

2024年5月,江苏临港经济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告知远大旅游厂房存在漏雨情况,要求远大旅游进行维修。欢笑商贸了解到远大旅游口岸厂区厂房可安装光伏,遂与远大旅游对接,拟在口岸厂区厂房屋面安装光伏,由远大旅游定期收取租金。涉事厂房屋面亦准备维修后加装光伏,远大旅游委托欢笑商贸负责该屋面维修事宜。

欢笑商贸将该屋面维修发包给博中公司,双方于2024年6月5日签订了《光伏屋面改造合同》及《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博中公司将该屋面维修的劳务发包给黄某,黄某私自以无锡亿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立达公司)的名义与博中公司于2024年6月10日签订了《劳务安装合同》,并雇用了包括吉尔某军在内的5名工人从事屋面维修作业。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在远大旅游口岸厂区4号厂房,为单层厂房,该厂房长45米,宽54米。4号厂房东侧屋面上部分彩钢瓦向下弯折,呈孔洞状,彩钢瓦弯折处距离下方水泥地面高度为8.8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号厂房屋面彩钢瓦共3层,分别为顶板、保温层、底板。屋面维修时,作业人员按照顶板、保温层、底板的顺序拆除彩钢瓦。2024年8月30日下午,吉尔某军等5名工人在4号厂房作业,同时陆某亮雇用了吊车吊运彩钢瓦。在吊运过程中,由吉尔某军在屋面通过对讲机与吊车司机王某军进行沟通指挥。大约17时,吉尔某军在指挥吊运时,不慎踩到已经拆除顶板和保温层的彩钢瓦底板,彩钢瓦底板边缘发生弯折,吉尔某军从彩钢瓦底板弯折形成的孔洞处坠落至地面。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拨打120电话,后120救护车将伤者送往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69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进行屋面维修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轻质屋面未搭设临时走道板供作业人员使用,作业人员不慎踩到彩钢瓦底板时,彩钢瓦底板边缘发生弯折,从彩钢底板弯折形成的孔洞处坠落至地面,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博中公司未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能确保屋面维修作业的安全有序实施;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实施风险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能辨识施工作业现场风险并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屋面维修高处作业时未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不能及时消除作业时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泰州市博中倍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8·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黄某,个人私自以亿立达公司名义承接屋面维修劳务作业,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于2024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1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陆某亮,博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于2024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1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二)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博中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0034)相关要求在施工现场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相关要求搭设临时走道板供作业人员使用;未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屋面维修高处作业时未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六、其他处理建议

欢笑商贸,将屋面维修作业发包给博中公司,未履行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博中公司,要从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力量,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认真分析辨识和消除施工中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特别是要加强对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现场监护和安全管理,告知专业人员危险因素和安全要求,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避免事故的发生。

2.远大旅游及欢笑商贸,要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承包公司完善施工方案,加强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相关单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泰州市政府“8·30”一般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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