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泰州市小微企业执法“观察期”制度(试行)》意见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 发布日期:2024-03-12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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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引导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结合全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泰州市小微企业执法“观察期”制度(试行)》,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于2024年4月11日前反馈泰州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浦巍,电话:86895002,邮箱:1172479423@qq.com。

泰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12日

 

泰州市小微企业执法“观察期”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引导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根据《泰州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泰州市应急管理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解难十五条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从业人员30人以下且危险性较小的一般行业企业。

“危险性较小的一般行业企业”是指应急管理部门监管的除金属冶炼、烟花爆竹批发、粉尘涉爆、液氨制冷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含加油站)、储存、运输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二、认定情形

纳入执法“观察期”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3年未发生亡人或有较大影响事故。

(二)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隐患。

(三)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并上报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且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运行。

(四)1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三、退出情形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列入执法“观察期”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将该企业从“观察期”中移除,并由各市(区)应急管理局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从退出决定生效之日起,退出“观察期”企业两年内不得列入“观察期”。

(一)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有较大影响事故的。

(二)被省级及以上部门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认定程序

执法“观察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认定标准,每年第一季度指导辖区内相关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市(区)应急管理局提交安全生产承诺书,并进行条件符合认定。认定结果于X月底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五、结果运用

列入执法“观察期”企业,原则上市、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一年内不开展执法检查(上级另有要求的除外)。

六、其他事项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承诺书

应急管理局:

我单位现有员工      人,不属于金属冶炼、烟花爆竹批发、粉尘涉爆、液氨制冷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含加油站)、储存、运输单位,近3年未发生亡人或有较大影响事故且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现我单位承诺:

1.依法生产经营,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2.企业主要负责人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3.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并上报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确保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运行;

4.企业出现“观察期”退出情形时,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承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此承诺书一式2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后,1份留存,另1份报各市(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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