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3日8时30分左右,海陵区众金泡沫型材厂在厂区内拆除施工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6万元人民币。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20年8月14日,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海陵区应急管理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泰州市纪委监委(委派海陵区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海陵区众金泡沫型材厂(以下简称:众金泡沫厂),略。 该厂雇佣4名工人(含事故死者),从事泡沫塑料板的生产经营。 (二)涉事建筑情况 事故发生在众金泡沫厂西南角与真空机相邻的一简易淋浴间,该淋浴间东西长约5.3米,南北宽约2.6米,高约2.3米,淋浴间南侧、西侧外墙为砖墙,顶部为泡沫夹芯板,附属搭设在厂房外墙上。 (三)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勘验时,淋浴间南侧外墙整体向内侧(北)倒塌,底部有明显掏掘痕迹,其中从西侧起有约2.1米长的墙底部被掏掘约0.1米深,其余墙底部掏掘约为墙体厚度的一半。倒塌的墙体高约2.3米,长约4.4米,厚约0.24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8月12日上午7时左右,众金泡沫厂经营者胥某珍安排本厂工人王某鹏(事故死者)拆除位于厂区西南角的淋浴间,陈某稳、张某协助。至下午,将淋浴间顶部泡沫夹芯板、内部单砖隔墙以及西侧外墙拆除并清理到厂区西侧空地,剩下南侧外墙未拆。 2020年8月13日上午7时左右,王某鹏使用冲击钻继续拆除南侧外墙,并沿墙体底部从东往西开始掏掘。8时左右,王某鹏去吃早饭。20分钟后,王某鹏回到事发地,继续掏掘外墙底部,此时,陈某稳携铁锹、小推车协助陈某稳清理碎砖块。8时30分左右,墙体倒塌,砸中王某鹏,致事故发生。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抢救,并拨打了120电话,王某鹏被送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9时30分左右,王某鹏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6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王某鹏在人工拆除墙体时未按《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的规定从上至下拆除,违规采取掏掘墙体下部后整体推倒的方法,在掏掘墙体底部过程中墙体结构失稳发生倒塌,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众金泡沫厂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未根据待拆建筑实际状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组织拆除施工时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告知拆除作业的危险性。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海陵区众金泡沫型材厂“8·13”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王某鹏,进行拆除墙体作业时,未按规定从上至下拆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众金泡沫厂及其经营者胥某珍,组织拆除施工作业,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未根据待拆建筑实际状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告知拆除作业的危险性。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众金泡沫厂和胥某珍分别处以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众金泡沫厂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海陵区城西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及宣传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规范各类生产经营活动,避免事故的发生。
泰州市政府“8·13”一般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