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日13时20分左右,江苏润沃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海陵区工业园区共建区51号厂房改造施工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8.23万元人民币。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20年3月4日,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泰州市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江苏润沃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沃峰公司)略。 (二)涉事厂房情况 涉事厂房位于海陵区工业园区共建区,属城南街道高桥社区集体所有,面积约2140平方米。2019年10月份,杨某明以每平方米120元每年的价格口头与高桥社区达成协议。2020年3月19日,城南街道高桥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与润沃峰公司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三)事故现场情况 经事故后勘验,事发位置在润沃峰公司租赁厂房二楼办公区南侧的卫生间,该卫生间南北约7.15米,东西约5.8米,高约3.4米,中间的隔墙为砖墙,呈“T”型,上端局部及南侧部分墙体已拆除,坍塌的半截隔墙呈“L”型,贴有墙砖,高约1米,厚约12厘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月,润沃峰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明口头委托自然人朱某山找人将厂房一楼、二楼卫生间隔墙拆除,朱某山通过第三人将拆除作业以5000元的价格口头承包给王某明个人,至2020年春节前,一楼卫生间隔墙已基本拆除完毕。 3月2日,王某明组织张某根(事故死者)、李某英、马某才继续拆除二楼卫生间隔墙,上午将“T”型隔墙的上端局部及南侧部分墙体拆除。下午,张某根继续拆除卫生间入口处左侧的“L”型墙,墙体上端部分已拆除,底部已掏空,墙体南侧自上至下拆开宽约20厘米的缝隙。13时20分左右,张某根正在拆除作业时,“L”型墙体向南倒塌,砸中张某根,致事故发生。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张某根被送泰州市中医院抢救。14时左右,张某根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8.23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在人工拆除隔墙时,未按《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的规定从上至下拆除,采取先拆除隔墙顶端,再部分掏掘墙体下部的方法,导致局部隔墙结构失稳发生倒塌,砸中施工人员。 (二)间接原因 1.润沃峰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规定,将墙体拆除施工项目发包给王某明个人,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2.王某明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个人承揽墙体拆除施工项目,在组织拆除作业时,未按《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从上至下拆除。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润沃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3·2”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王某明,个人违规承揽拆除施工项目,在组织拆除作业时,未按规定从上至下拆除。王某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杨某明,润沃峰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将拆除施工项目发包给王某明个人,未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杨某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2019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润沃峰公司,将拆除施工项目发包给王某明个人,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润沃峰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润沃峰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在施工现场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要加强协调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泰州市政府“3·2”一般事故调查组 |